根据省政府日前召开的“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电视电话会”精神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电力公司“关于实现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我县实行农村与县城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6元.目前,县供电公司正积极做好同网同价的前期工作。 我县在农电“网改”前平均电价达到1.51元/千瓦时,通过农电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改造后,农村生活用电已降1.00元/千瓦时以下,平均下降了0.66元/千瓦时。 此次实行同价,将再次为广大农民带来直接实惠,据测算,我县今年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约2500万千瓦时,按现行平均电价0.85元/千瓦时与执行新标准电价抵减,将为农民减负约7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