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代常委会关于修水县城区标准地名更名和标志设置实施意见议案的审议意见 (2002年11月21日县十二届人代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修水县第十二届人代常委会第30次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修水县城区标准意见的议案》[修府字(2002)44号]。经过审议,提请如下审议意见: 一、同意县城城北的部分路、街、巷的更名及标牌设置的五条原则。及更名、命名的意见是: 1、原沿江路,自宁红大桥北引桥接口沿修河至滩下更名为“沿江大道”; 2、原二支路,更名为“黄岭路(北)”;原黄岭路,更名为“黄岭路南”; 3、原卫前街背,更名为“卫前街”; 4、原百汇路,更名为“百汇街”。供电公司宿舍与宁红宾馆之间连接百卉农贸市场与站前路的巷,命名为“安居巷”; 5、原广场东路、广场西路更名为“广场路”。 6、议案中提到的其他路、街、巷名称不变。 二、地名标志的设置与制作。 修水网 城北的主要街、路、巷、楼(院)、铺面、宿舍均应尽快在合理的位置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地名标牌,标牌制作应坚固、美观。 三、县城城南的街、路、巷命名、更名,应以已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的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名称先行”原则,采取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等多种方式确定街、路、巷地名,并相应地提出地名标志设置方案,报县人代常委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