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省委、省政府“致农民朋友的第二封公开信”下发以来,省、市相继召开了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会,会议明确了搞好我省(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重大意义、主要措施和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对主要涉农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并经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有关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收费 小学生:95元/生·学期;初中生:155元/生·学期;住宿生住宿费:不处超过30元/生·学期;搭膳生搭膳费:不超过10元/生·学期。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或代收其它费用,不得强行订阅辅导材料和报刊。 二、农民生活和排灌用电收费 已完成农网改造的,到户价每度不超过0.80元;未改造的,到户价每户不超过1元,正在改造的,电表和入户材料费每户不超过160元(不换表的不超过100远)。2003年7月1日起全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到户价每度不超过0.65元。排灌用电每度不超过0.30元。 三、农民自用房建房收费 建房占用耕地的依法收取耕地开垦费。根据省人大常委会46号公告,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收取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按被占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收取。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耕地占用税依法征收。 土地证工本费:依据赣价费字[2001]116号规定,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 四、婚姻登记收费 1、结婚证工本费:9元/对(精装本); 2、离婚证工本费:9元/对; 3、婚前教育和医学检查(含检查证明):96元/对; 4、婚姻状况证明:1元/份。 五、计划生育费 1、一胎生育证2元/证,二胎生育证3元/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5元/证; 3、依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仍按《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2002年计划外生育者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修府办[2002]5号)执行,新的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 4、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和孕情监测服务。 六、农田灌溉供水收费 水利工程农田灌溉供水实行用水缴费,不用水不缴费。水费征收按受益面积每亩6—8元标准收(原水费征收标准高于每亩6—8元的,按每亩6—8元的标准征收;原水费征收标准低于每亩6—8元,仍按原标准征收,水费必须专门用于水利工程上,不得挪作他用)。 本文来自修水网 七、禽畜防疫、检疫收费 1、防疫收费:每头牛、猪每打一针收费2元; 2、检疫收费:每头牛5元、每头猪2元,鸡、鸭、鹅每只0.20元。 八、公安部门收费 1、居民身份证:10元/证; 2、临时身份证:10元/证; 3、丢失补领身份证:20元/证。 九、林业收费 1、育林基金、维简费:乡村集体林场、林农直接销售给用户或木竹市场,以及委托国有木竹经营单位代销,按其第一次成交价25%(其中育林基金15%,维简费10%)计收,在销售环节由买方缴纳。 2、林业保护建设费:木材5元/立方米,毛竹0.05元/根; 3、森林植物检疫费:木材2元/立方米,毛竹0.02元/根; 4、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1.5元/证; 5、木材运输证工本费:1.5元/证; 6、林权证工本费:5元/证; 7、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1.5元/证;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8、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5元/证。 修水县物价局 2002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