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县国税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扩大至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只需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在促就业、保民生、稳增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按20%税率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2012年该优惠政策的上限提高至6万元,2014年又提高至10万元,今年该上限提高至20万元,优惠政策“加码”对小微企业加快资金周转、降低经营成本和增强风险抵抗能力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彭钢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