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求 意 见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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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字〔2014〕18号)文件要求,按照县政府领导指示,现将《修水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单位征求相关意见,请于2014年4月10日17:00前将相关修改意见(加盖公章)书面反馈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7808681
联 系 人:沈东阳
地 址:县人社大楼八楼行政办公室
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4日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预防和解决我县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字〔2014〕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修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指本县以及县外驻修水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先缴纳存入指定账户,专项用于保障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在本县辖区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收取及管理工作,工资保证金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帐户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第五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同等责任;对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责任,并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程项目总承包建筑施工单位应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监督体系,应与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单位建立相应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承建工程项目内发生的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建筑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按照建设工程投资来源不同分别缴存:
(一)社会投资项目,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5%缴存;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缴存;
(二)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按工程中标价的1%缴存;建设单位如不按合同承诺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按工程总造价2%于10日内补缴工资保证金。
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诚信企业黑名单的单位后,再次进入我县建筑行业的,提高0.5%的缴存比例。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审批之前,由建设、规划、交通、公路、水电、房管、国土等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并领取《修水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通知书》到财政专户指定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换取《修水县建筑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并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确认书》到建设、规划、交通、公路、水电、房管、国土等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
对本办法执行之前已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手续的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本办法规定核定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修水县建筑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补缴到位。
第八条 建设、规划、交通、公路、水电、房管、国土等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手续时,应认真核验《确认书》,没有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或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暂不办理施工许可及开工手续等相关手续,同时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取工资保证金,用于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将支付情况书面通知责任单位,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修水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