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因机动车未通过检测上道路行驶,规范我县各类驾驶行为,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现就我县新增电子警察设备设置地点公告如下,公告期限至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2日零时起正常启用:
逾期未年检:机动车安全行驶检测有效期内未进行机动车检测(购车含六年内机动车),每辆机动车检测有效期会在行驶证副本上注明,通俗理解为注册登记日期之对应日期前九十天内为有效期,超过注册登记对应日属逾期未年检。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本文来自修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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