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九江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有偿举报制度的通知
来源:九江市环保局|http://www.jjepb.cn/zui 作者:山谷遺風 人气: 发布时间:2008-10-14
九环发[2008]22号 各县(市、区、山)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现制定《九江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有偿举报制度》,请认真执行。
附件:《九江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有偿举报制度》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九江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有偿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众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检举、揭发本市所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经环境监察人员核实无误后,可受到五千元的奖励。九江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山)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的举报除外。 修水网 第三条 九江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为受理环保监督员举报的部门。 第五条 公众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和倾倒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及使用农药、化肥和除莠剂等化学原料的行为。 (三)通过暗管、抽水泵、软管、三通阀等隐蔽方式的不正当排放废水行为; (四)其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 第八条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在受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职责分工负责对举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 修水网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第十条 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经办人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凡出现泄密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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