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上午,县人民法院黄港法庭调解并执行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被告张某将其耕种的3.1亩责任田和受让的房屋返还给原告肖某、陈某,两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27000元,此后有关责任田的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履行,被告不得干涉。 张某和肖某系同村人。2001年1月,张某与肖某的儿子签订了《出售房屋契约》,约定肖某将其所有的位于上奉镇洞口村李家陇组的房子作价8200元出售给张某,同时肖某所承包的3.1亩责任田随房定主。之后,张某按照契约的约定向肖某支付了8200元房款,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上述3.1亩责任田,在1984年和1999年的两次承包中,承包户成员均包括肖某。至今,村委会并未对该3.1亩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作出调整。但自2001年以后,此3.1亩责任田由张某耕种和受益,对农户承包田的粮食直补也由张某所得。现肖某的儿媳陈某由外地迁至该村,肖某和陈某均要求张某返还责任田。 本案巡回庭审当天,上百名村民旁听。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起初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后经过承办法官与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