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面”调解 “心贴心”服务溪口一交通纠纷经调解当庭履行 溪口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蔡某当庭履行完毕。 2009年12月5日,被告蔡某驾驶摩托车由港口集镇往洞下村方向行驶,行至港口镇纱笼村一商店门口时,将公路边上的行人卢某撞倒,造成卢某受伤。因事故发生没有留下什么痕迹,以致无法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后,原告卢某当即被送往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告蔡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1450元,但卢某认为这些钱与自己的损失相比相差悬殊,多次与蔡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等费用共计21500元。 2012年4月25日,溪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上蔡某情绪激动,辩称原告卢某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自己已经尽责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原告现在身体已经康复,不同意再做赔偿。对此,原告家属也是气上心头,双方就赔偿问题言辞激烈、争吵不休,调解几度陷入僵局。法官见状分别给双方摆事实、说道理、例举法条。最终双方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做出让步,被告最后同意赔偿原告8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内容来自xiushu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