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定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熊某42017.4元、返还给被告龚某的垫付款3205元。原告熊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9月5日晚,龚某驾驶小轿车在修水县城宁红大道由东往西行驶,19时20分许,行驶至宁红大道领秀阳光路段时,将在宁红大道北侧由北往南横过人行横道的熊某撞倒,造成熊某受伤和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原、被告因理赔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龚某驾驶的小轿车系陈某所有,该车已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龚某支付医疗费6967.47元。 车祸无情,但原、被告在法官的调解下,直面问题,勇于担当,当即达成上述一致意见,和谐处理矛盾,成功化解双方纠纷。(九江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