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的周军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左右,吸毒人员吕某国经过被告人周军三家门口时得知被告人在家,便到被告人房间问其是否有毒品吸食。被告人周军三从自己房间的电脑桌下拿出吸毒工具和冰毒供吕某国吸食,吕某国吸食完毒品后离开。 2013年3月21日前后,吸毒人员涂某平、杨某峰、徐某江以及被告人周军三在孙某兴家中吃饭出来后,被告人 邀请该三人到其家中吸食毒品,徐某江因为有事先离开,之后被告人在自己家中与涂某平、杨某峰一同吸食了毒品。 2013年4月9日上午,吸毒人员张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要去其家中吸食冰毒,被告人周军三同意后,张某赴被告人家,二人一同吸食了冰毒。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军三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该案被告人周军三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故其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毒品罪。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