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口法庭审结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以妥善化解,当事人于近日主动履行完毕。 2009年3月原告陈春和被告孙华开始合伙经营金黄电站,并于当日签订了关于金黄电站合股经营协议书,合伙经营期间,双方因经营管理、分红等合伙事务发生纠纷。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站经营下差分红款90000元、支付原告合股经营电站拖欠股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元。 考虑到原、被告是多年的朋友,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时,法官经审理发现,原告陈春和被告孙华签订合股合同书中对合伙的出资数额只是约定各出资10万元,经营管理、合伙期限、利益分配均不明确,而且该电站由孙华经营和管帐,所有帐目全是孙华所写,并无双方签字确认,是否盈余亏损无查核依据。考虑到双方对帐目不清,但盈利又是事实,原、被告又是好友,这么多年情宜为钱撕破脸皮真的非常不值得。法官决定从双方的朋友情谊来着手,秉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努力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通过释法明理,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孙华返还陈春投资款20000元,并支付未分红10000元,并于近日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双方都满意的良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