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已满60周岁的农村妇女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诉求误工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卢英误工费3600元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7786.96元。 2012年12月1日,被告吴喜驾驶小型轿车与相对方向由李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李佑及乘车人卢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确认,被告吴喜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佑和原告卢英不负事故责任。卢英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疗费1余万元。卢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喜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误工费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卢英作为女性,已满60周岁,已不能进行体力劳动,其误工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对退休年龄的规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告卢英作为农村居民,不受该规定所调整,且原告虽然已满55周岁,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大椿茶厂的证明,证明其确实在务工,根据当地农村的实际,原告无养老保障,仍在进行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体力劳动,在农村属正常现象。为此,法院根据原告年龄、身体状况每天酌情支持误工费40元,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