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黄港法庭审理了一起小孩车前玩耍被撞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30999.68元,向返还被告王某垫付的赔偿款15108.58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从上奉方向驶入石街村移民新村,当车辆停放后起步不慎将小孩张某撞倒在地,造成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受伤后即被送往修水县中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后经交警调解,原告与被告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向原告赔偿46977.09元。2012年12月,原告的伤情经鉴定,认定原告张某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人民币染仟元,住院期间需由两人护理,出院后应由壹人护理叁个月。又查明,被告王某所有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自2012年2月起至2013年2月止。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至今未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被告保险公司未向原告及被告王某支付赔偿款。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扣减免赔率20%后承担赔付责任。鉴定所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主张已向原告赔偿17994元,原告表示认可,故对此事实法院予以确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确定了原告的损失范围,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内容来自xiushu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