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吴某自小青梅竹马。从相识、相知到相恋,经过多年风风雨雨的考验,二人最终走到一起,喜结姻缘。婚后,二人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8年,因儿子中考成绩优秀,二人共同商量让儿子去名校读书,由吴某去陪读。哪知之后的异地分居,导致二人的感情出现问题。现陈某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8万元的诉讼请求。笔者4月22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小相识,1986年确立恋爱关系,1990年10月登记结婚,同年举行婚礼,1992年10月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被告去陪读,照顾儿子的生活,原告仍在修水工作。2011年8月,儿子回修水读书,原告租房与儿子在外居住,与被告分居。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照顾儿子而两地而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因无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修水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