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上午,修水县义宁镇的覃某,在领到50000余元执行款后,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为民服务”的锦旗送到修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周美华局长手中,表达了对该院执行局工作的感谢。 覃某于2011年9月8日上班途中不幸遭遇横祸,致左眼伤残,在同加害单位协商未果后于今年1月17日诉诸法院。 5月,该院开庭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所在单位向覃某支付损害赔偿款5153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以多种理由拒绝履行判决。6月13日,覃某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局在接到立案之后,迅速展开了执行活动,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同时,利用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等执行措施,最终使案件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