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提起公诉的聋哑人梅某秋,被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犯盗窃罪,判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23岁被告人梅某秋系四川省绵阳人。2012年4月6日上午7时许,梅某秋窜至修水县城4路公交车(赣G51280)上伺机扒窃作案。当公交车行驶至县城宁红大桥桥上时,被告人梅某秋从乘客彭某的手提包中盗得10000元现金,因彭某及时发现,被告人梅某秋慌忙将其所窃现金丢至乘客的座位底下。后车上的乘客一同将梅某秋扭送至修水县公安局。 审理过程中,法院通知修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被告人梅某秋提供法律辩护,并请修水县残疾人联合会职工担任翻译人,充分保障了残疾人合法权利。 庭审中,被告人梅某秋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秋在公交车上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梅某秋系聋哑人,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某秋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赃款已全部追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梅某秋系聋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给被害人带来实际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自修水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