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水、电等能源均为有偿使用,然而有人却在窃取这些公共能源———谁在盗窃公共能源 9月19日,县供电公司用电检查班工作人员统计用电网络数据时,发现城北东盟佳苑小区一用户连续多月都没有电费交纳记录,根据调查,该用户一直都在家里居住。工作人员估计该用户电表出现了问题,用电检查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对该电表进行检查。 经县供电公司大客户中心用电检查班班长张良检查核实,发现这名用户动了电表的封件,可能在表内做了手脚。从用电检查班电脑记录上看到,该用户自2011年1月份开始至2012年9月份的用电量显示都是零,而根据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结果来看,电表的封件被更换了,该用户有窃电嫌疑。县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根据该用户在开户时留下的电话号码与用户取得了联系。通过对用户的调查询问,该用户说出了电表失效的原委:去年,他的一个朋友从深圳回来,两人喝了不少酒后,这位朋友说自己会弄电表,可以叫电表不走动。在朋友的鼓动下,该用户抱着试试看的心理,让朋友在自家的电表上动了手脚,从那以后,电表就不能正常工作了,这一年多以来电表的用电量均显示为零。 据县供电公司电表计量校验中心主任杨晖介绍,该用户电表没有脉冲显示,可能是破坏了数据线,也可能是电阻被剪,电表的封件有被压坏的痕迹,电表只有电流输入,没有电压输入。 HULING 该用户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属比较常见的窃电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上讲,窃电行为违反了《电力法》,按照《电力法》第七十一条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从社会的角度来讲,窃电的行为极易造成人员浪费、用户不公平,扰乱了公共用电秩序,同时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从安全的角度上讲,窃电者用电负荷无法得到监控,逃避了安全监管,容易导致供电线路或设备损坏,用户用电也得不到安全保障,极易造成设备烧毁、火灾、触电伤害等事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用电检查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窃电者黄某补交电费3088.8元,缴纳违约使用电费12355.2元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