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不成为离婚的构成条件 修水法院“用情”判决一起离婚案 修水县一对夫妻,在相互认识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里就“闪婚”;可是结婚后,双方感情并不和谐。今年6月份,夫妻开始分居;分居不到半年的妻子陈某上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宁某“闪离”。9月14日,修水县人民法院黄港法庭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2007年4月5日,家住修水县的陈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该县黄港镇青年宁某。同月9日,双方认识还不到一个星期,两人自愿登记结婚,他们的“闪婚”,当时还让双方的父母和亲戚都感到有些意外。婚后,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彼此之间常因为生活琐事而相互不能容纳。到了今年6月19日,陈某与宁某开始分居。9月14日,分居不到半年的陈某,忍受不了宁某的那份冷漠,决定以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夫妻感情冷淡,无法共同生活,因此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主动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认为不能因为“闪婚”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夫妻双方没有感情基础,“闪婚”并不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标准。被告宁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与陈某结婚之后,虽然未生育小孩,但双方一直都在广东打工,夫妻感情基础很好,根本不像陈某所说的“没有感情基础”,坚决不同意离婚。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闹离婚的原因是因为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导致出现感情不和的局面。承办法官还查还了解到,双方分居不到半年时间,也不构成离婚的构成要件。 修水网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性,故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原告陈某没有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最终没有支持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