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获悉,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提起公诉的聋哑人王某珍,被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犯盗窃罪,判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某珍来到县城步行街一时装店,见张某丽衣服口袋内有一个包,便趁其不意将4050元现金和一个装有200元钱的红包扒出。不料被失主张某丽发现,于是张某丽等人把被盗现金4050元追回,并将被告人扭送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审理过程中,法院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被告人王某珍提供法律辩护,并请县残疾人联合会职工担任翻译人,充分保障了残疾人合法权利。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珍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珍系聋哑人,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珍判处缓刑,与法律相悖,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xiushu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