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感情不和睦期间,丈夫竟然擅自将共有的房屋产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父母,上演了一出产权“金蝉脱壳”,没想到一年以后妻子获知产权变更后,将丈夫告上了法庭。3月15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丈夫与父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2008年2月上旬,由于晓君和晓琳感情不和,晓君便与父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43万元转让给父母。转让后房屋登记的权利人是晓君父母。 内容来自xiushui.Net 2009年9月下旬,晓琳向法院起诉称,丈夫晓君在并未取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了公婆。自己是在时隔一年后才获知,侵害了作为房屋共有人的权利。 修水网 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晓君个人名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房款支付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晓琳与晓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作为妻子的晓琳对该房屋享有共有的权利。法律上规定共有财产的处理,应由共有人共同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现晓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卖售给父母亲,获得过晓琳的同意,那么晓君与父母亲之间的房屋买卖应为无效。 本文来自修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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