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然而却有少数贪图私利者,不惜以破坏自然生态为代价谋取自身利益——斩断破坏生态的“黑手” 去年4月份的一天,县水保局工作人员接到马坳镇段上村村民打来的举报电话称,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县内某木材加工企业在该村购买山林且大肆砍伐,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每到下雨天,村民的生活用水就变得浑浊。 县水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下,这家木材加工企业于2010年底与马坳镇段上村村民签订了山林流转协议。协议明确该企业仅许以间伐的方式,对山上的杉木和松木等商业性林木予以采伐。采伐后应及时进行更新造林,协议规定山上的阔叶林木不准采伐。然而,该企业却大树、小树、杉木、杂木一起砍伐。而且,为了方便进山伐木和木材运输,该企业在没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请国土、林业、水保等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辟了一条约10公里长的简易公路。在该企业流转的山林现场,青山被凿出一条坑洼不平的泥泞大道,路旁山体植被遭严重损坏,空空的山地在去年底被整理过后,也未栽下一棵树苗,漫山野草疯长,不少路段出现水土流失。 据县水土保持局党组成员周衍平介绍,擅自开山辟路,大肆伐木取材,使抵御自然风雨的自然屏障遭受破坏,极易诱发因水土流失而产生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该企业违反了水保法有关规定,县水保局已向该企业送达了《水保方案补报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来自修水网 依照法律规定,该企业对被破坏山体植被和被砍伐过的山林,要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新造林。2011年11月,县水保局下发了《水保方案补报通知书》后,该企业并没有及时补办编制水保实施方案,对砍伐一空的林地也没有及时进行更新造林,而且擅自开山辟路后,对破坏的地表植物和山体的边坡也没有进行植被修复和加固。对此,县水保局依法进行了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