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14〕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办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及县内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公函(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经审批的接待方案,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条 对来我县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宾迎送与陪同,应当根据任务分工,实行分级迎送,对应陪同。
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含电子屏滚动欢迎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县领导及其他陪同领导在住地或考察点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其他公务接待,原则上由主管或对口领导陪同。
第七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接待住宿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出差不得接受超标准的安排。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接待单位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按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执行。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对象包括上级陪同人员。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规范外出考察调研工作。
外出考察调研,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及相关课题,严格控制人数。
领导同志到部门、乡镇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公文包等。
第十三条 规范接待清单,统一清单格式。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及其各部门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商务接待应秉持促进发展、文明规范、务实节俭、遵循惯例的原则,严控商务接待活动标准和规模,严禁超规模、超标准接待,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涉外的接待工作,遵循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应当做到友好对等,务实节俭,遵守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涉外等接待规定,由县台办、县外侨办负责实施、协调和指导,有关费用在公务接待经费中列支,分账核算。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修水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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