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农民进园就业,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保障进园农民能就业、有收入、有住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所有与我县工业园区(修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工业园区)企业签订了3年以上劳务合同的进园就业农民。
第三条 进园就业农民,可办理城镇居住证,原户籍身份不变;纳入县城社区统一管理,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章 优惠政策
办理了城镇居住证的进园就业农民,享有如下“五个不变、五个纳入”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山林经营权不变。原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山林经营权保留不变,仍作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相关权利。
第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不变。原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仍归本人所有。
第六条 计划生育政策不变。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七条 惠农补助政策不变。原享有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保留不变。
第八条 深山移民和地质灾害移民政策不变。属深山扶贫移民的对象,在实施整体搬迁后,可享受扶贫移民补助政策;属地质灾害移民的对象,同时享受地质灾害移民补助政策。
第九条 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凡在县城无自有房屋的,可以申请租赁或购买县工业园区内的公租房, 以企业为单位统一申报。
1. 公租房单套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租金在1.5元/月·平方米以下。
2. 公租房可按成本价购买(约1350元/平方米)。购买后可以继承,也可用于抵押;满3年后,可上市交易。
3. 在园区企业务工未满3年的人员,其所租住或购买的公租房,由政府或原投资主体收回或回购。
4. 租住的公租房不得转租,否则由政府或原投资主体收回。
5.公租房回购价格按原购买价格加同期银行利息扣除折旧后确定。
第十条 纳入城镇教育保障体系。其子女教育纳入城镇公共教育体系,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服务学区,统筹安排就读。
第十一条 纳入城镇医疗、养老保险体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可自由选择城镇或农村保障政策中的一种。
第十二条 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保障体系。在转移教育、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方面享受城镇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纳入城镇优抚保障体系。进园就业农民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城镇标准执行;在服役期间变更为城镇户口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修水县促进农民进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第十五条 明确责任分工。县房管局负责政府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和企业公租房的业务指导与统一管理;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进园就业农民的管理和劳务关系的认定;县公安局负责户籍登记和城镇居住证办理工作;县人保局负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优待金和退伍安置等工作。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县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供优质服务。各乡镇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做好调查摸底和外出务工人员的跟踪对接工作。
第十六条 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农民进园就业的相关政策,提高农民进园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宣传部门及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群众解疑释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参与促进农民进园就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修水县促进农民进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2012年1月14日
关于鼓励农民进园就业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