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宁州)工业园优惠政策
1、执行零规费管理,企业免交所有行政性规费和证照工本费。
2、水电优惠30%收费。即工业园企业用电综合价不高于0.44元/度,用水不高于0.9元/吨。
3、土地无偿提供使用,最长可达50年。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4、进园企业厂房可自建,也可租用,租金按厂房造价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计算。
5、企业所得税(含生产个人经营所得税)先征后奖,县享部门(扣除税额10%的征管费用)前2年、后3年分别按100%、50%奖励给企业。属省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前5年增值税县享部分60%奖励给企业,其它企业40%奖励给企业。5年后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重新确定奖励政策。
6、经营管理规范的小规模企业,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保护客商合法权益,尊重客商生活方式,可为投资客商及企业人才办理城镇户口。
8、在工业园投资创办园中园或基础设施建设及建造标准厂房可享受工业项目同等的优惠政策。
9、凡有市场、有效益的园区生产企业可申请在工业园创业发展基金获得一定规模的短期贷款或担保。
10、对投资较大、科技创新、出口创汇项目及上市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可执行更优惠的政策。
11、给每个进园企业落实一个跟踪单位和一个服务特派员,全程协助企业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修水(九江)工业园优惠政策
为加快修水经济发展,当好九江率先崛起的排头兵,县委、县政府按照“跳出修水求发展”的思路,在九江创办了修水工业园。为鼓励县内外客商来修水(九江)工业园投资办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订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奖励政策 1.进园生产加工企业,年纳增值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本倒实得部分在五年内按如下比例奖励给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奖励本县实得部分的50%;其它企业奖励本县实得部分的30%。 2、进园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前五年所得税本县实得部分(扣除税额10%的征管经费)全部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奖励本县实得部分的50%。3、投资开发农、林、牧、水产品等特色农业项目,农产品基地在修水,在园内开办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且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特产税先征,后由县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4、鼓励企业上市。拟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的,在辅导期内企业所得税本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如2年内未完成上市目标,所返还的税收全额扣回。 5、扶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凡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属市级的其所得税县享部分实行“五免七减半”;属省级的,所得税县享部分衽五免十减半”。
二、用地优惠政策 6、新办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50年。 7、进园企业可自主选择工业园(庐山九昌工业园、瑞昌黄金工业园、九江县沙城工业园、市万亩工业园、九江开发区工业园等)。在符合所进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条件下,投资者可自由选择地点。8、进园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 9、修水(九江)工业园的地价原则上为:瑞昌市: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无偿送地。其他县区工业园在当地地价基础上,投资200万元以上,优惠1万元/亩;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优惠2万元/亩;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特事特办,地价可面议,更加优惠。
三、规费优惠政策 10、进园企业办理证照手续,可由投资者到指定地点自行办理,也可以由工业园办公室代办,所需的规费一律免收。
四、行政保护政策 11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投产的行业外,其它所有产业均可进园办厂。12、进园企业投资额达到一定范围规模的,其子女就读可自行选择所进园学校就学,并享受所进园地方居民的同等待遇。 13、进园投资办企业的客商及其直系亲属,如需办理所进园地方城镇户口的,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工业园办公室可协助输户口迁移手续。 14、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干涉客商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生活方式。15、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均享有高度的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用工权,企业除接受税务和安全检查外,有权拒绝未经工业区管委会批准的任何形式的 检查和收费,有权拒绝来自任何单位和个人安置人员的要求。 16、每个进园企业工业园办公室均安排一名干部衽全程跟踪服务,协助企业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17、凡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洽谈后,经工业园管委会审查同意,由工业园办公室和引资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订协议书,在三个工作日工资内办好项目的审批、立项等手续,七个工作日内;办好注册、登记手续,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好土地的测量、征地、发证等工作。
修水私营经济城优惠政策
1、到修水私营经济城的企业,在提供所需材料后,实行“一条龙”服务(代理办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银行开户等手续),办理证照只收取工本费,验资费、工商登记昆曲减半收取,同时免收代办费、服务费。 2、注册在私营经济城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后,由财政分别按县级实得部分的40%、60%扶持企业。 3、年纳营业税2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所纳营业税款的30%扶持企业;年纳营业税2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扶持企业。4、注册在私营经济城的企业的扶持办法实行即征即办。 5、注册有私营经济城、落户工业园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享受私营经济城或工业园的优惠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6、原在县内注册的老企业转入私营经济城所实现的税收在扣除前三年实现税收的平均基数后,超过的部分按第2、3条标准扶持。 7、资源型企业的扶持办法一事一议。 8、从事房产业、建筑业的企业,生产经营在县外的按第2、3条标准扶持,生产经营在县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