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山谷
10.拆迁非良塘区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建设、购买的房屋,2009年8月31日办理了合法手续的,作世居纯非农户对待。2009年8月31日以后建设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11.拆迁孤寡老人房屋,被拆迁人原则上进镇敬老院,不予安置,确能自食其力的作为一户安置。
12.一户多宅的住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待遇。
13.房屋的农房土建价格和城房重置价格按《修水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城良塘新区2009年度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修府办字[2009]70号)文件规定确定。
14.房屋宅基地补偿纳入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范围,与该组织拆迁安置用地互相找差结算。
15.被拆迁人房屋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其产权归拆迁人所有。
16.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原则上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各安置户的栋号、楼层和单元(室号),但积极配合拆迁的,可按规定享受优先选房奖励。
17.被拆迁人有两套以上安置房,其中除换房外又需购买,而因家庭困难暂时拿不出购房价款的,可以从农民公寓交房时算起保留安置指标三年,不参与本期拆迁户分房抽签,三年后仍付不出价款的视为放弃安置。
18.本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设施和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四)奖励办法
对在规定的期限内,率先完成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并已拆除房屋的拆迁户,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