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
(一)土地征收范围
征收土地的范围涉及的土地权属单位为义宁镇良塘、福湾、下路源、南桥四个行政村所辖部分村民小组。具体四至界址:东起南城新区原征地界址,西至修河山口水姜家渡段,北至大洋州原征地界址线,南至老虎林山脚。总规模控制在6.8KM2,即县城规划区预留建设用地范围。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含人口安置补偿费),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发[2009]22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修府办发[2009]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土地征收方式
国土资源局聘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实地测量,经村、组现场核对界址、地类无误后,由义宁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组协商征地补偿事宜,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与被征地村、组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征地补偿协议》由所在村的村委会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义宁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拆迁安置
(一)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严格依照《修水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城良塘新区2009年度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修府办字[2009]70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农房土建价格予以评估补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房重置价格予以评估补偿;房屋装修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补偿。
(二)拆迁安置办法
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①货币补偿安置;②公寓安置。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本方式适用公房、农房、商品房、厂矿企业生产用房等)
(1)住房补偿安置办法。被拆迁房屋为集体土地性质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以农房土建价格予以评估补偿。被拆迁房屋为国有土地性质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以城房重置价格予以评估补偿。其它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2)办公、生产用房(有合法手续的)补偿安置办法。按被拆迁房屋面积,以城房重置价格予以评估补偿。土地按国土部门规定另行给予补偿。其它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寓安置(本方式仅适用私有住房)
(1)按照统一规划,由义宁镇政府牵头建设农民公寓安置小区。
(2)按被拆迁人家庭人口计算安置面积。
(3)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数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已办理合法结婚手续,但户口未迁入的,经调查核实属实的,可计为家庭人口),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在监狱服刑和劳改教养人员,可计为家庭人口数。出嫁女儿不管户口迁出与否一律不作安置人口计算。
(4)自然分户的可单独计算安置人口。
①已经结婚并生育子女的按实际人口计算(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②已经结婚未生育的按三个人口计算。③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未婚男青年可以单独立户,按三个人口计算。④纯女户家庭其中一个女儿按儿子对待。
(5)被拆迁人房屋面积等于安置面积的,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农民公寓。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其超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农房土建价格予以评估补偿。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农民公寓单价购买。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可享受安置指标面积的房屋,由拆迁人按农民公寓单价补偿给拆迁户。被拆迁人购买农民公寓价款,需在拆迁人交安置房房前一次性付清。
(6)农民公寓安置房为砖混结构楼房,被拆迁房屋结构不同的须找结构差价。
(三)补偿安置其他规定
1.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原则上按照《修水县县城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市场评估货币补偿安置,确需还房安置的,按“拆一还一”,结构不同找差原则实行公寓安置。安置地点为良塘新区农民公寓小区安置点。
2.拆迁行政、企(含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有合法手续的办公用房、仓库、车间、厂区内集体宿舍、临时性住房、工棚等只给予评估价格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3.拆迁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只按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4.拆迁生产用房、厨房、厕所、猪、牛、羊栏等附属建筑物,只按农房土建价格评估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5.拆迁违章建筑和非法买卖的房屋,不予补偿和安置。
6.拆迁沿路建设带有营业店面的房屋,与其他普通房屋同等补偿和安置。
7.拆迁世居在良塘区非农户的房屋,按农房土建价格予以评估补偿,其安置按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①家庭成员全为非农户,户主与配偶及不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子女可享受安置,但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主房面积。其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子女)不享受安置。②户主为非农户,其配偶子女均为农户的,其本人作为单个农业人口对待。③户主为农户,其配偶为非农户的,其配偶作为单个农业人口对待。④户主为农户,其配偶、子女为非农户的,其配偶和不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子女可享受安置,其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子女不享受安置。⑤户主及其配偶为农户,其子女均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农户,可按其主房面积大小安置,其子女不得享受安置。其子女为不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农户,作为农业人口对待。
8.拆迁已经顶户农民(指不再在良塘片区各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义务的农民)的房屋,作世居纯非农户对待。
9.拆迁良塘区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手续不完备的房屋,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①符合一户一宅(含自然分户),占地面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要求的,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和安置;②一户多宅和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占地面积部分的房屋,2009年8月31日以前建设的,只给予适当货币补偿,不予安置。2009年8月31日以后建设的按违章建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