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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城郊集体土地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olong

修水县国土资源局  修水县义宁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城郊集体土地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使用城郊集体土地,预防和减少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1、城郊农民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严禁超标建房(农户建房每户占用耕地不超过120m2;占用非耕地不超过180m2;占用荒山坡不超过240m2)。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批准宅基地。

    2、城郊农民确因住房紧张需建住房的,须由本人向土地所在村民小组申请,经村委会审查,由镇国土所实地察看后,报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分批次提请县人民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建房还须取得县规划局的规划批准手续。

    3、县城规划区内农户建房提倡适度集中,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没有规划不得建设,县城建设总体规划范围为:东抵走马桥、孙岭,南抵汪坑、葫芦山,西抵姜家渡、黄田里,北抵凤凰山、鸡鸣山。

    4、禁止集体土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县城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征购集体土地,按照“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的原则,经县政府批准,由国土部门和义宁镇政府统一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直接向村组征购土地,凡以合资合作、以地入股分红、转售房屋等方式变相转让土地的都将视作非法买卖土地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228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5、农户不得擅自改变承包耕地的性质,禁止村、组、个人出租耕地从事沙、石、砖加工等破坏耕地结构的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毁坏达5亩以上或其它耕地10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342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确因建设需要,临时租赁集体非耕地从事沙石加工等,必须报经镇政府和县国土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将依法取缔。

    6、禁止城镇居民向农村集体或个人购置宅基地,否则,国土部门不得为之颁发土地证书,并按非法转让土地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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