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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olong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县城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因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农房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房拆迁时,被拆迁人可根据拆迁建设项目所在地提供的安置情况,选择以下一种安置方式:㈠农民公寓安置;㈡住宅小区楼房安置;㈢集中统一分户建房安置;㈣货币补偿安置。提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农房拆迁推行农民公寓安置、集中统一分户建房安置和住宅小区楼房安置。农民公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建设;集中统一分户建房和住宅小区楼房安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技术指导服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分户建设的原则组织建设。
    选择农民公寓安置、住宅小区楼房安置或集中统一分户建房安置的,其家庭人口数按农业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原为本地农业户口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算为家庭人口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公寓安置,是指由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先行投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房屋的全部建设而提供给拆迁户的现行安置用房;集中统一分户建房安置,是指由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五统一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在规定的地段由拆迁户自行建设的安置方式;住宅小区楼房安置,是指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五统一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由拆迁户按照住宅小区楼房的标准模式,自行建设住宅小区楼房的安置方式。
    第五条  被拆迁人选择农民公寓安置、集中统一分户建房安置或住宅小区楼房安置的,其宅基地或房屋仅限拆迁户自用,不得转让他人。
    第六条  选择农民公寓方式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被拆迁人按家庭人口数,在确保每户一套住房的前提下,以每人30m2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但5口之家以上的每户安置不超过150m2。
    ㈡农民公寓的建设单位或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新安置房屋的价格,结清差价。
    ㈢被拆迁人在安置面积内,可以按统一规划和设计选择安置房的户型和套数。
农民公寓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格(建筑成本价格),具体价格由建设单位报县房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县物价局审定。
    第七条  选择集中统一分户建房方式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实行一户一宅安置的原则,由拆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统一管理,采用统一设计、分步实施、逐块建设。做到“三通一平”到位,拆迁一批,建设一块,确保拆迁户尽快得到安置。
    ㈡负责牵头实施的单位,要根据该地的实际情况,按照“五统一分”原则制订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按审批设计图纸施工,在规定的楼层内,不准擅自加层,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层。
    ㈢集中统一分户建房安置的拆迁户,应交纳一定的建设保证金。房屋竣工后,经验收符合要求的退回保证金;拒不交纳保证金的拆迁户,不予安排宅基地。对不符合统一建设要求的,坚决予以拆除;保证金的具体标准,在制定该项目的拆迁建设方案时应明确规定。
    ㈣对已征收土地但近期又未安排房屋拆迁的农户,可根据本人书面申请,在拆除现有房屋后,可先行办理集中统一分户建房安置手续。
    ㈤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分户建设的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行政性收费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本着从低从优的原则适当收取。
    ㈥集中统一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分户建设的,按每户安排的建筑面积,可采取单户或联户形式建设,提倡联户建设。
    ㈦宅基地安置标准:
    1、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00m2以下的,安置宅基地80m2的建筑占地面积;200m2以上的(含200m2),安置宅基地100m2的建筑占地面积;
    2、一户多宅的拆迁户只享受一次宅基地安置,且超过面积不予货币补偿;
    3、违法违章建筑不计算安置建筑占地面积。
    第八条  选择住宅小区楼房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符合住宅小区楼房安置条件的拆迁农户,以实际拆迁户数为单位,确保每户一套住房。
    ㈡家庭人口在6人(含6人)以上或子女2人以上(含2人)且其中一人18周岁以上或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00m2以上的,可再享受一套住房,但每户最多只能安排两套住房。
    ㈢楼房设计为三室二厅约115m2或120m2的建筑面积,两室两厅约95m2的建筑面积,供拆迁户选择。
    第九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农民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标准由县房产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确定,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另行公布。拆迁当事人按重置成本价或土建成本价补偿,可以选择协议补偿,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㈡已选择农民公寓、集中统一分户建房安置和住宅小区楼房安置的拆迁户,其拆迁房屋的宅基地不予补偿,未实行安置的给予货币补偿。
    ㈢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户,已享受了单位房改政策的作货币补偿安置。
    ㈣在实施农村集体成片土地的房屋拆迁时,对其范围内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户,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㈤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由宅基地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本价或土建成本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宅基地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本价或土建成本价。
    第十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补偿,按下列规定进行:
    ㈠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凭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和核实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凡经过县城乡规划局审批,且有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补偿价格按重置成本价予以评估确定。没有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补偿按土建成本价评估确定。
    ㈡房屋宅基地补偿标准:
    1、农房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给予土地补偿,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给予安置补助。
    2、拆迁户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置的,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一条  在集体土地的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其土地和房屋分别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修水县县城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由拆迁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农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㈠各类违法违章建筑;
    ㈡拆迁范围内新建未拆旧的应拆未拆的旧房;
    ㈢超过批准面积擅自扩建部分的房屋;
    ㈣自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规划控制、征地、拆迁等公告后,擅自搭建、新建、改建、架设的各类设施;
    ㈤改变用地性质及其它按规定不能补偿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农房拆迁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县房产管理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农房拆迁办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督、纠纷裁决、强制拆迁等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的农房拆迁有专门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的农房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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