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03日早上,修水交警溪口中队接报警称,在修水县溪口镇咀头村路段,一辆黑色小车堵住了道路,车主还踢人,需要交警到现场处理。 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一辆黑色小车横停在道路中间,造成道路堵塞。经现场询问,黄某某多次欲超吴某某驾驶的黑色小车,吴某某不让,黄某某鸣喇叭示意,吴某某便在道路中间紧急刹车,下车找黄某某理论,前车乘员刘某某还上前踢黄某某。民警闻到吴某某有浓烈的酒味,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吴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口头传唤吴某某到溪口中队接受调查时,吴某某对执勤民警进行推搡、辱骂、威胁,试图逃避责任,期间吴某某的两个朋友刘某光和刘某云也通过对民警进行推搡辱骂威胁的方式阻止执勤民警将吴某某带回中队接受调查询问。 最终,在溪口派出所的协助下,溪口中队将吴某某带至溪口卫生院进行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吴某某、刘某光、刘某云三人因妨碍执行公务被处以行政拘留。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正在按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