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0日,修水县检察院对一起因客车超载的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向修水县法院提起了公诉,这是修水县检察院成立以来首例因超载驾驶而提起公诉的案件。 2018年2月26日11时15分,被告人阮某华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修水县省道304某路段时,遇公安机关道路检查。经检查,被告人阮某华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实际载客人数为31人,核载人数为19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2人,超员63%。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在修水县检察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基本上均为醉酒驾驶导致被判刑,从未遇到过因超载驾驶而被判刑的,这导致了很多不懂法律的人以为超载驾驶只要被罚款此事就了结了。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一样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因为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关系到诸多人的生命安全,由于超载,车辆控制能力降低,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在本案中,被告人阮某华驾驶的客车严重超载,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为了向其他客车司机敲响鸣钟,修水县检察院因此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