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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交通事故处理矛盾 推进社会和谐进程

来源: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作者:熊龙员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12
  化解交通事故处理矛盾  推进社会和谐进程——从修水交通事故“三位一体”机制谈如何推进司法公平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道路、驾驶员数量的亦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而公安交警部门作为承担交通秩序管控、交通事故处理的职能部门,面临繁重的事故处理任务的同时,还要面对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化解。修水,位于赣西北边陲,与湘、鄂、赣三省九县毗邻,人口83万,版土面积4050平方公里,是江西省面积最大和九江市人口最多的县,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面貌日新月异,路网建设不断增加,全县道路里程4366公里,其中省道300公里、县道322公里、乡村道路3714公里,有机动车12万余辆,驾驶员12.6万余名,交通状况复杂,交通事故频发。因交通事故死亡、伤残人数的增加,一些交通事故难以赔偿到位,引发社会矛盾。

  一、在三大矛盾中寻求突破,为机制奠定基石

  随着车辆的增加,路网建设加快,全县交通事故自然也呈上升趋势,每年全县大小交通事故4000余起,随着交通事故的频发,交通事故死亡、伤残人数的增加,许多交通事故难以赔偿到位随着交通事故总量大幅增加,交通事故处理越来越难。一是警力不足,处理耗时过长。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有民警83人,而事故处理中队仅有民警10人,协管员6名,一些事实清楚,只有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在短时间内得不到解决,当事人既要找交警落实责任,又要找保险理赔,还要找修理厂,手续复杂,耗时过长,群众意见越来越突出。二是交警独挡一面,显矢公平。在人员伤亡交通事故调解中,只有交通民警一家独挡一面,既是法定责任认定的“主裁判”,又是主持调解工作的“边裁判”,都是交警说了算,使调解缺乏说服力,因而,交警部门的公正性也受到严重影响,矛盾纠纷化解率必定不高。三是诉讼时效过长,群众不方便。进入法律诉讼程序交通事故案件,多适用一般程序,诉讼时效长,适应不了当前交通事故处理的新要求,加上不同法官判决标准不统一,当事人法院、交警两边跑,群众不方便,反响强烈。

本文来自修水网



  上述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制约了公安交警部门办案质量与服务水平的提升,弱化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效率,一度影响了社会稳定,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因此,寻找解决办法的途径,成为了急需之举。

  二、在工作中组建机制,为事故处理提供保障

  (一)源头预防,快速高效,将矛盾化解前置。据统计,修水县大量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事实和成因清楚的轻微财产损失案件,而现有警力缺乏,交警工作强度大,工作高压之下的结果必然是疲于应付,弊端及隐患显而易见的。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将修水的快处快赔的创新机制向县政府进行了专题报告,并积极与县保险行协会联系,2013年10月,修水县交管大队会同县内9家保险公司选定一家服务优质、技术全面的修理厂,以修理厂为依托,成立了快速理赔中心,由交管大队派出2名民警常驻理赔中心,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车辆维修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交通民警到财损事故发生现场后,即开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单,当事双方即可到快速理赔中心一次性解决保险理赔、车辆维修。
快速理赔中心对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原来在一星期才处理完成,现在当日当次即可完成,事实上,节省的不仅是车主们的时间,还有公众的时间,交警的时间。 修水网

  (二)人民调解,创设和谐,将矛盾化解成功率提升。按目前相关法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定途径,但实践中,当事人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要求交警部门予以调解。大量民事调解工作积压在公安交警部门,使事故处理岗的民警不堪重负,久而久之产生麻木心理,“你急我不急”。由于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中既是法定的责任认定的“主裁判”,又是主持调解工作的“边裁判”的双重角色定位,加之双方当事人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调解达不成一致往往指责民警偏袒对方,甚至引起投诉上访。公安交管部门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反过来又使调解的难度加大,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加深,极大影响事故民事赔偿调解的成功率。

  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员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2012年4月组建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3名退休或退线法官和1名律师师担任人民调解员,由事故处理中队1名副中队长负责调处中心各项工作,推行三种调解方式,一是在咨询服务中调解。由专业法官、律师向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咨询服务中引导当事人接受交警调解;二是在登门上户中调解。针对边远山区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人民调解员走出办公室、走进山区、走入家庭进行上户调解;三是在司法确认中调解。为解决部分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人民调解没有法律保障,缺乏信任害怕调解的状况,调解后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员所处的位置更加中立,身份地位更加超脱,更易于和当事人交流,调解工作容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同时使事故民警可以从大量的民事调解中解脱出来,让有限的警力更加专注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等办案环节,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避免一系列因公正性受质疑而产生的诸多负面影响,至目前为止,无一件有效投诉案件。以往对死亡交通事故,交警调解需要2个月左右才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在交通民警认定书出来以后,10日内调解完成,人民调解后还可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反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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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速裁案件,降低成本,将矛盾化解提供法律保障。在事故处理的工作实践中,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虽然能及时简捷为事故当事人提供一个协商谈判的平台,但这两种调解方式均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障,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员经多次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或调解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使矛盾纠纷激化的风险不断增加,有的最终上升为信访案件或群体事件。究其原因一方面公安交警部门对民事损害赔偿的调处不具法律强制力,另一方面是当事人觉得“打官司”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过长、诉讼成本高又不方便,忽视司法审判的法律强制力对民事损害赔偿最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也使“司法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2013年7月,由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和县法院共同组建了交通事故速裁法庭,速裁法庭设在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由县法庭委派法官担任速裁法庭庭长,并配备了1名书记员。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受理案件,全县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统一由速裁法庭进行受理,统一审判标准,所有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全部由速裁法庭庭长一人审理判决,统一速裁速决,原则上所有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速裁速决。
责任编辑:熊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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