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溪口法庭判决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及时履行,因车祸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杨某拿到了赔偿款,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本文来自修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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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5日,周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与对向驾驶摩托车的杨某会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受伤。杨某因治疗花去医疗费58597.27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责任。出院后,杨某经修水方园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评定七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限人民币10000元。杨某上有六十多岁的双亲,儿女尚未成年,车祸让曾是家里顶梁柱的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杨某多次找周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于今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杨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1851.83元。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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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口法庭受理此案后,为及时有效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运用简易程序以事故认定书责任分担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庭清算需要赔偿的款项和数额,很快作出判决,由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43436元,由周某赔偿杨某36734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和周某于9月6日将赔偿款全部兑现。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xiushu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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