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城市化进程,不断扩大城市规模,增强城市的聚集和辐射功能,充分发挥城市在区域 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鼓励农民进城制订本规定。 内容来自xiushui.Net 第二条 县内外人员进入县城居住、务工、经商、创办企业的,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修水网 第三条 凡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二手房)、铺面和自建私房的农户,凭房产证可申请房主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迁入县城落户,在所住社区内进行登记注册。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第四条 凡在县城投资兴办企业人员,凭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及纳税发票,可申请本人、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迁入县城落户。 本文来自修水网 第五条 对在县城确有住房,但因多种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凭契税证、购房发票、建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可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县城落户。 xiushui.Net 第六条 对户口迁入县城的农户,允许农民继续保留土地承包权,鼓励其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易地转包、出租、投资入股,但不得撂荒和非法买卖改变用途,并继续履行承包地应承担的义务。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第七条 符合进城落户条件的农民,按其所居住区域办理落户手续,所在社区要接收,免收接收费用。 内容来自xiushui.Net
第八条 在农民进城户籍登记和管理方面,除按规定收取户口证件工本费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坚决杜绝收取城市增容费,也不允许对进城落户的农民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有关费用。 修水网 第九条 经批准在县城落户的人员,享有与县城居民同等的待遇,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县城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子女就学方面,本着平等、就近的原则,安排入托、入学,严禁收取各种名义的借读费、赞助费、择校费等。在社会保障方面,不论在农村是否保留承包田,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可以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HULING 第十条 凡2005年12月31日前在县城购买商品房、存量房的,免收契税,在城南新区组团开发的商住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应征的个人购房契税,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本文来自修水网
第十一条 农民进城经商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执照,办理税务证等有关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 内容来自xiushui.Net 第十二条 农民进城投资办企业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起,经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 xiushui.Net
第十三条 农民进城办企业可享受我县发展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HULING 第十四条 进城农民需购买新住房的,可以按照“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实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由购房者向房屋开发商提出购房及按揭贷款手续,并由购房者与房屋开发商、按揭贷款银行签订合同。 修水网 第十五条 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农民进城务工的职业限制,对城乡劳动力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做到一视同仁。同时,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对农民工进行岗位技能、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第十六条 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工资。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等,并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内容来自xiushui.Net 第十七条 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内容来自xiushui.Net
第十八条 成立农民进城办事服务机构,该机构设在所在地居委会,负责指导、协调农民进城各项有关事宜,帮助农民进城就业。 HULING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发动,积极鼓励本辖区内农民进入县城居住置业,不得设卡阻挠,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本文来自修水网 第二十条 农民户口迁入乡镇集镇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修水网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