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县司法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根据《江西省公证援助实施办法》精神,我县将开展公证援助工作,困难群众可获得减免公证服务费等公证援助。 公证援助的对象是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公证的,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辖区常住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障金人员;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被收养人员;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政府救济的人员;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范围包括:赡养、抚育、抚养协议;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死亡的赔偿协议;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追索侵权的赔偿协议;国家赔偿协议;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力报酬发放协议;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及环境污染等事件达成的赔偿协议;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公证的有关事项。而财产继承、赠与、买卖、转让、农民个人消费贷款、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不属于公证援助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