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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来源:修水报 作者:修水县城镇居民医疗保 人气: 发布时间:2011-09-08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今年在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医保待遇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现简介如下:

  一、规范参保缴费管理

  (一)统一缴费标准。一般成年人缴费110元/人/年;未成年人40元/人/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十四类参战退役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整体参保。县城区学校(含幼儿园)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参保资金由学校统一代收代缴。
  续保人员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到社区居委会(指义宁镇、宁州镇居民,下同)或乡镇协管办办理缴费续保手续。

  新参保人员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协管办申请参保,家庭成员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应提供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医疗保险卡原件,特殊人员还须提供低保、残疾、参战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参保居民凭有效证明可为将出生的新生儿预交下一个医保年度自筹资金;规定的申报缴费时间结束后,新生儿父母整户参加医疗保险的,也可以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为新生儿缴纳其本医保年度个人自筹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修水网

  (四)本年度参保缴费时间为2011年9月1日至10月30日。2009年和2010年未按时缴费参保的,须按当年度筹资标准补缴中断期间的全额医保资金,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从缴费参保之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二、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城镇居民,自2011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今年参保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2012年8月31日止。

  (一)增加家庭门诊补偿金。按参保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家庭门诊补偿金,用于参保家庭成员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参保学生的门诊补偿金由学校统一管理,用于抵缴参保学生个人缴费。

  (二)提高住院补偿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补偿标准如附表,可报费用3万元以上 80%。

  (三)扩大慢性病补偿范围。慢性病病种由12种增加到16种,I类慢性病定额门诊可报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住院补偿比例支付,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II类慢性病病人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同级住院标准进行补偿。

  (四)提高分娩补偿标准。在乡级医院住院分娩,平产每例补偿300元;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分娩,平产每例补偿500元;剖宫产、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按住院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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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参保的城镇居民治疗白内障、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终末期肾衰等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按上级规定进行补偿;被动物咬伤后需进行狂犬疫苗接种的,每例补偿80元。

  (六)学生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因自身责任由自己承担的门诊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按县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补偿,年度内累积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七)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者,一次性支付的死亡补助按年龄段计算,2周岁以下的补助1000元,2-5周岁补助2000元,6周岁以上补助1万元。

  (八)义宁镇和宁州镇的参保居民到县妇幼保健院就医、渣津镇的参保居民到县第二人民医院就医按乡级医院标准补偿,其他乡镇的参保居民到上述医院就医按县级医院标准补偿。

  (九)精神病和肺结核患者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县级定点医院住院标准补偿;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乡级定点医院标准补偿。

  (十)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学校农业户口学生,其住院费用获得新农合补偿后,可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但两次补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
内容来自xiushu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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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简化就医报帐程序

  参保居民在县内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可凭卡直接核减家庭门诊补偿金;因病需要住院时,在县内可自由选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但须在48小时内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卡)进行住院登记,出院时在所就诊医院直接补偿;经县医保局批准转县外医院住院的,出院后将正规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卡)、户口簿、医保基金开户银行的家庭成员个人存折(卡)账号交乡镇协管办或县医保局。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事宜按原规定执行。请广大城镇居民在10月30日之前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新农合协管办咨询政策、缴费参保。 修水网

修水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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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修水县城镇居民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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