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某与胡某之子同居并生育两孩,之后,辜某与朱某登记结婚。4月27日,胡某与其妻杨某到辜某家协商退还彩礼及子女抚养等事宜,未找到辜某,胡某一行驾车返回。朱某回家听说此事,十分气愤,便驾车追赶胡某。朱某在追赶过程中多次撞击胡某车辆尾部,导致胡某减速,并将胡某逼停。下车后,朱某便对胡某、杨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胡某的车辆等物品因人为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010元,胡某妻子杨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日前,该案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冲动是魔鬼,凡事三思而行!为泄私愤,上演飞车追逐拦截、殴打他人,可能会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慎行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