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修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经九江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修水县法院判决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6日下午,吸毒人员吴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约定地点后,吴某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9日,吴某通过微信又与陈某某约定交易地点,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搜查,从陈某某身上和其驾驶的车辆上共查获32小包和4大包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35.99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HULING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