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一名男子在外出就餐时,被餐厅的玻璃砸中,与餐馆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做出判决,由餐馆赔偿该男子各项损失104393.50元。 2016年7月1日中午,方某与几个同事一起在修水县溪口镇某餐馆吃饭,坐在靠玻璃门边,正在吃饭时被玻璃门掉下来的玻璃砸在头上,顿时血流满面,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422元。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事后因与餐馆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餐馆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93632元。餐馆方面则辩称,事发当日受高空低槽影响,出现雷阵雨天气,且溪口镇风速为8.2米/秒,天气状况恶劣,方某受伤系不可抗力造成,餐馆不应承担责任或只应适当承担责任。 修水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餐馆作为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保障饭店内部一切设施使用的安全,但其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玻璃掉落砸伤方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方某作为用餐者,在本次事故中并无任何过错,对自身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餐馆方称,方某受伤系不可抗力造成,其不应承担责任或适当承担责任的意见,仅提供了相关气象证明,但当时的风速是否必然会导致正常架构的玻璃掉落?且为何其他同样架构的玻璃未掉落?餐馆方则无法提供证据。故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对餐馆方的意见,法院决定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