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出借人经常会采取事先约定逾期违约金的方式约束借款人,但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并存时,该如何处理。修水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出借人承担的违约金和律师费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2015年1月27日,被告莫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周某借款50000元现金,并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周某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该款定于2015年3月27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如逾期未还的,则本人自愿向周祥军支付赔偿金壹万整(¥10000元),并承担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债权人可在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莫某2015.1.27”。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律师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笔费用系原告为本案诉讼产生的合同费用并实际发生,且其支付标准不违反《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主张赔偿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原告的律师费和赔偿金的总额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在本案中,以50000元为基数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2015年3月27日)到起诉之日(2015年11月9日)以年利率24%计算,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律师费用不得超过50000×24%×227/365=7463元,故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九江法院网 王惠梅) xiushu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