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母亲中年改嫁,子女称与其“恩断义绝”,晚年拒绝赡养。近日,修水县黄坳乡老年妇女龚某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投诉儿女,称他们对自己长期不闻不问,不赡养,致使自己生活异常困难,为此寻求法律援助。 龚某早年生育两子女,后离婚,两子女随前夫生活。龚某随后改嫁但并没有与第二任丈夫生育子女。现在,龚某年事已高,丈夫已于几年前过世,生活困难,遂向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徐某、女儿徐某某提出赡养义务,遭到拒绝。徐某和徐某某认为,母亲龚某当年抛家弃子改嫁,早已同自己恩断义绝,按传统习俗,自己不应承担赡养义务。 受理该案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徐某和徐某某进行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教育,根据法律规定: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另娶、改嫁而取消。徐某和徐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赡养老人。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和徐某某每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以及必要生活用品,确保龚某基本生活开销。 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跟踪服务,多次与徐某、徐某某联系,促使其履行协议。目前龚某生活得到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