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水县检察院依法对三名高中生作出不诉决定,助其重返校园。 2014年11月6日,修水县某中学学生余某因鞋子被宿舍楼上倒下的水打湿,便与倒水的冷某发生了口角,二人约定邀集人马到校门口斗殴。11月9日中午,余某叫来周某、涂某等人,冷某找来同学吴某“帮忙”。双方在校门口发生了打斗,致使参与打斗的涂某、梁某轻微伤。 该案承办检察官认为,余某、冷某、吴某实施了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但作案时均未成年,又是在校学生即将参加高考,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在邀请学校教师、家长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三人表现情况,并对余某等人进行深刻的法制教育之后,该院对三名学生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该次犯罪记录也依法封存。目前,余某等三人已返校继续接受教育,表现较为良好。 两年来,修水县检察院坚持“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事司法原则,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共对19名涉罪未成年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张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