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8日14时许,修水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修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转警称:28日早晨7时30分许,修水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接到当地群众报警,省道305线4公里路段(上衫乡红星村境内)水沟发现一具无名尸体,经刑事技术人员勘查后,根据外伤特征疑似交通事故。 接到转警后,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意识到案情紧急,若是交通事故就是逃逸案,又不知是何时所发,且省道305线车辆流量大、事发当晚又下大雨。中队长何公魁带领民警一边迅速赶赴事故地点,一边向大队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在县局开会的大队长周英、分管领导杜四金闻信后请假先后赶赴事故现场。经现场初步勘查,死亡尸体头及躯干部因当晚大雨被水冲入水沟涵管内,头部有明显撞击伤及擦伤,现场因大雨仅在距尸体40多米远处发现一块长15cm、宽3cm塑料散落物和一把雨伞,疑似事故发生时留下。根据现场情况初步确认为一起交通事故逃逸案,为此,民警兵分三路进行侦查:一路扩大现场勘查范围,寻找有价值的线索;一路调取肇事车辆可能途经路口的监控视频,获取车辆行动轨迹;一路以事发现场为中心,走访群众,寻找知情人及受害人身份信息。 根据当地群众在27日晚8时40分给受害人提供过一把雨伞且经过其辨认雨伞确认事故发生应为27日晚8时50分左右,并当地群众反映受害人神经有可能失常。 HULING 28日晚,大队长周英组织分管领导度四金及事故处理中队、指挥中心等民警召开案情分析会,决定采取省道304、305线及修水县城卡口监控资料及事故现场周边民间视频资料进行重点排查。28日晚11时许,根据监控资料锁定有3辆货车为重点嫌疑车辆。通过连夜排查重点嫌疑车辆,3月1日凌晨在修水县城赣北商场停车场内查找到赣AH7377号货车就是要排查的重点嫌疑车辆,并发现该车右前灯部位已修复,民警当即联系该车驾驶员通话未完就挂电话且再无法联系上。随后通过其家属做工作,肇事驾驶员张某于3月1日15时30分到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通过对张某讯问, 27日晚驾驶赣AH7377号货车从长沙返回修水时途径事故路段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其对交通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其当晚驾驶肇事车离开修水往南昌某修理店修理的全部事实。3月2日我队民警赶赴南昌某修理店找到已更换的右前灯与事故现场提取的条形塑料散落物比对,其完全吻合。 尽管事故发生在恶劣天气下未留太多散落物、事故发生时间一时难以准确确定、肇事驾驶员当晚驾驶肇事车辆离开修水且已修复车辆破损部位,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3月2日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修水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