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行驶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礼让出行。然而在平常的行车过程中,大家往往逞一时方便,而把文明礼让、安全驾驶给抛到脑后。等到真正出事了就后悔莫及。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于驾驶者两方互不礼让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2日晚8时左右,被告许某驾驶一辆豪爵无牌摩托车从从修水县黄龙乡往修水县白岭镇方向行驶,19时,行至黄龙乡洞下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原告辜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交会时,由于道路狭窄,双方都不愿意避让也不进行变光。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原告被送往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修水向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48天。原告的损伤经修水方圆法医学法医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120天。此次事故经修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许某支付了医疗费13955.82元。原告出院后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由于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1492.82元。 另查明,被告许某未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本文来自修水网 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许某赔偿原告辜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0元整,此款当即给付20000元,余下28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 法官寄语:对于机动车的管理我国在实践中出台了一系列较为详细完备的法律法规。文明礼让、安全行车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的规定。莫要逞一时之便,而最后追悔莫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