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摄像头 修水一男子取款后4万元不翼而飞 法院判决信用社承担赔偿责任 储户在信用社办理一张借记卡,不久却发现存款不翼而飞,于是将信用社上诉到法院。昨日,修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这起借记卡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丰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原告陈某存款4万元及利息96.27元,合计4.0096万元。 陈某曾经在修水信用社办理了一张借记卡,该借记卡为无存折卡。经修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查明,陈某在丰城信用社丰邑中央分社ATM机取款时,被案外人在ATM机上安装了摄像头和读卡器。后来,陈某的存款被他人取走4万元。不久,陈某发现借记卡被盗刷后,就向修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某将款项存入被告修水信用社,也就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丰城信用社没有为在自助银行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没有建立定期巡检制度,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因此,原告陈某的损失应由丰城信用社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