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KTV出来,酒气熏天地打的回家时,却抢劫司机及顾客钱物。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认定该案被告人徐新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日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新晋从该县古市镇一KTV喝醉了酒出来,便邀同伴姚之去修水县城玩。二人即在马路中间拦了出租车,被告人徐新晋要求司机燕仁载其去修水县城,但燕仁说需先把车上乘客送到家才行。但被告人不顾反对上了出租车,当车开出一段距离,被告人徐新晋拿出一把折叠刀威胁燕,将燕身上的455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抢下,车停下后,被告人徐新晋从抢来的455元钱中拿走200元,将剩余的钱还给了燕。接着被告人徐新晋又用刀威胁乐某,将乐某身上的49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抢下,从中拿走200元,并付给燕160元车费,将剩余的钱还给了乐。后司机燕仁将车子掉头往古市镇方向行驶,在路上被告人徐新晋将所抢的手机还给了燕仁及乐某。在被告人徐新晋下车陪乐某上厕所时,姚之叫司机打电话报警并将车门锁住,于是被告人徐新晋用手将挡风玻璃捶裂。后被告人徐新晋到医院包扎手上伤口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辩称:2007年9月份,自己因患精神分裂症在修水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过,这次又是因为喝醉了酒,请求从轻处罚。 内容来自xiushui.Net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新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新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