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医院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12元。 内容来自xiushui.Net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李某在家玩耍,因地面水滑,不慎摔伤右脚。次日上午,李某到医院门诊骨伤科进行检查治疗,医院为其拍了右小脚正侧位片检查,拍片医生在X-RAY影像诊断报告书的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未见骨折及脱位,请必要时复查。李某共花费医疗费139.5元。后来,李某的父亲发现医院的诊断报告书有错误,报告书写明检查部位是右踝关节正侧位片,诊断结果写的是左踝关节未见骨折及脱位,遂找医院协商。医院经再次读片,诊断李某为右胫骨下段后缘青枝骨折,并对其进行了石膏固定术。李某花费治疗费62元。双方因报告书的错误产生争执。2012年7月,李某在妇幼保健院进行复查并支付112元检查费,诊断结果为右胫骨后踝见模糊透亮影,对位对线良好,余未见明显异常,右胫骨后踝骨折后。2012年8月,李某向医院提出赔偿6230元的赔偿要求,医院不同意。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医院赔偿8850元的诉讼请求。 修水网 法院认为,李某在医院治疗,医院对其进行了相关的检查,故李某与医院为医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的伤情并非因医院造成的,医院错写报告单的行为虽未加重李某的伤情,但对其及家人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医院应对李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确定原告的范围为复查费112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抚慰金为500元,共计712元,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