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平雪(化名)系修水县城一高一学生。然而,该学生不以学业为重,老想着歪点子,做起偷鸡摸狗的勾当,多次伙同、邀聚他人行窃。此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认定平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6月5日,被告人平雪串邀戴某到本县渣津镇盗窃,二人在渣津镇一加油站对面将失主停放在此的一辆“豪爵”牌白色踏板车盗走。同年7月,被告人平雪伙同华某等人窜到本县百汇街南三巷一车库内,将失主停放在此的一辆“钱江”牌白色踏板摩托车盗走。同年8月,被告人平雪伙同辛某等人窜至本县三中对面一线的一楼梯间,盗走失主停放在此的一辆“铃木”牌黑色摩托车。 另查实,经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赃物评估值达14568元。案发后,被告人退回赃款5000元,并已发还失主。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平雪在其所在学校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平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失主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案发时,被告人平雪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退回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 修水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