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村里从事渔业养殖,养殖面积60亩,共投放鱼苗39500尾。一天,发电公司开闸泄洪,使得水面暴涨,进而导致刘某养殖的水域被淹,鱼类及鱼网等都被悉数冲走,给刘某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因与发电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刘某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发电公司赔偿其的损失339982元。笔者12月17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发电公司向原告赔偿208762元。 被告发电公司辩称,被告是“防讯抗旱预案”的执行者而不是决策者,对相关泄洪区的预警、通知非被告的法定义务,被告泄洪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养殖的鱼类和设备被冲走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与被告的泄洪行为无关,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民政部门通过民政救济渠道解决。故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开闸泄洪,使原告所养之鱼随水游走、鱼网损坏,造成原告的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被告开闸泄洪系按有关单位通知作为,本应通知下游有关单位或村庄,但原告所在村庄未接到通知,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同时,被告抗辩称,原告的损失系不可抗力所造成,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开闸泄洪虽然是为了避险,但其在实施该行为之时应该预见到泄洪可能会对下游居民造成险情,事实上也正是被告的该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失,所以原告的损失不属不可抗力所造成。法院遂依据原告的损失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HUL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