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村的老百姓有养狗的习惯,为的是能看家护院,但是,如果出现狗咬人的情况,则有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章某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合计43560.37元。 2012年3月1日10时许,原告马某到修水县溪口镇集镇买东西,当原告途经被告家门前时,被被告饲养的一只狗咬住其右前臂不放,连咬带拖,直至原告摔倒在被告屋前的院子里,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随后被人送到修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8天。经诊断:原告右肺挫裂伤,胸腰椎压缩性骨折,右前臂咬伤等,经司法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了15480.21元医疗费,对原告的其他损失未进行赔偿,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家所饲养的狗咬伤马某,是由于章某放任对所饲养的动物的管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被告章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对原告马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原告马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修水网 |